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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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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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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4证券简称:南山控股公告编号:2021-100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21年12月23日,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南控智汇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控智汇”)与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新”)签订《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其中,南控智汇以自有资金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杭州联新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1月2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8幢1519
1室
法定代表人:甄强
注册资本:1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6418。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杭州联新及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南控智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经核查,杭州联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15幢十
一层6号-H211100001
合伙企业规模:认缴出资总额200万元,其中南控智汇认缴出资100万元、杭州联新认缴出资100万元。
合伙期限:长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调整该期限。
2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联新,有限合伙人为南控智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合伙人之间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可分配收入应在本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收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分配,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利润留存。
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9.决定因本合伙企业作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有权减免本合
伙企业向其收取的费用、及有权调整本合伙企业向其收取费用的时间、
有权向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送缴款通知、有权缩小其他合伙企业
的规模、及有权在其合伙人会议进行投票决议的事宜,但该决定应当符合相应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10.决定因本合伙企业作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有权向其推
荐投资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清算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机
构的事宜,但该决定应当符合相应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三)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还应取得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四)协议的生效
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成立合伙企业,意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合伙企业各方的优势和资源,创新和拓展公司的投资模式,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4《南控中联产业服务(丽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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