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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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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苏晨曦 发表于 2021-12-23 00:00:00 浏览:  5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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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植德(证)字[2021]008-9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电话(Tel:) 010-56500900 传真(Fax):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目 录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4
一、《问询函》问题3............................................4
二、《问询函》问题5...........................................12
第二部分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2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7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27
六、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28
七、发行人的业务.............................................2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36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7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7
十四、结论意见..............................................38
附件:网络查询网站............................................41
1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植德(证)字[2021]008-9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20287号”《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
补充问询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
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3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3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要从事数据存储、容灾、固态存储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
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2)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
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
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开展业务的相关业务
4合同、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数据存储、容灾、固态存储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产品主要为企业级存储系统和军工及工业级固态存储产品,为用户构建高效、稳定、可靠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主营产品具体产品系列主要客户类型存储系统产品包括集中式存储和分布式存储架构的存储产品及解决方
容灾产品军工、政府、科研院所、医案
疗、能源、交通、金融、制
固态硬盘、定制化固态存储造和教育等行业用户
固态存储产品产品、固态存储板卡及安全存储产品等
根据上表可见,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军工、政府、科研院所、医疗、能源、交通、金融、制造和教育等行业用户。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均为企业客户,不存在个人客户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5(1)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域名及APP不属于互联网平台
*发行人所有的域名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主办单位域名备案/许可证号域名主要用途
发行人公司官网,主要用
1 同有科技 www.toyou.com.cn 京 ICP 备 14002380 号-2
于业务宣传目的。
鸿秦科技公司官网,主要
2 鸿秦科技 www.hongq.com.cn 京 ICP 备 17024454 号-1
用于业务宣传目的。
上述域名主要系发行人及子公司鸿秦科技的官网网址,网站主要用于业务宣传目的。相关主体未在上述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不存在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入驻该网站并在该网站上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的情形,因此,上述网站不属于互联网平台。
* 发行人所有的APP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任何 APP。
(2)发行人业务均不构成“平台”经济
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据存储、容灾、固态存储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产品主要为企业级存储系统和军工及工业级固态存储产品,为用户构建高效、稳定、可靠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业务合同等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为下游客户提供企业级存储系统和军工及工业级固态存储产品,不参与产品的后续运营。发行人与下游客户之间的关系为双边关系,发行人并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其他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和下游客户的交易。
因此,发行人存储系统产品的业务不符合《反垄断指南》认定为“平台”的核心要素,不属于“平台”经济。
综上所述,从产品角度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拥有 APP,所拥有的域名不属于互联网平台;从业务角度看,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不涉及平台经济。发行人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
62.发行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一条的规定,《反垄断指南》立法目的系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制主体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虽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涉及平台经济,发行人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即使根据《反垄断指南》的规定,发行人亦不存在不当竞争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五条的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方达成垄断协议,亦不存在与其他方达成其他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情形。
(2)发行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在存储领域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 从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情况来看,根据 IDC《PRC Enterprise StorageSystem Market Overview》报告,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在中国企业级外部存储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2%、1.2%和1.4%,由此可见,发行人的市场份额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从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来看,发行人主要从事存储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上游行业主要是芯片、存储等硬件设备制造业及软件行业,下游行业为具有存储系统及服务需求的多个行业和领域。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鸿秦科技主要从事固态存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游行业为电子元器件行业,下游客户
7主要为国内军工集团下属的科研院所、为军工院所提供配套的企事业单位。发
行人对上下游行业均不具备控制能力或绝对优势地位。
*从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看,发行人与下游用户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亦并不包含限制客户使用其他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条款。
*从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来看,发行人不具备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发行人在存储领域的市场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亦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3.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购行为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8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情况如下:
2018年,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
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鸿秦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上述重组事项于2019年1月16日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于2019年2月
1日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19年3月11日,鸿秦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鸿秦科技100%的股权,并于2019年3月将鸿秦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公告,鸿秦科技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1605.51万元,发行人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口径)为37748.11万元。发行人与鸿秦科技在合并的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不足
20亿元,故发行人收购鸿秦科技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无需申报。
(2)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经营者集中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购行为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实施均不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发行人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三)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
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开展业务的相关业务
9合同、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产品主要为企业级存储系统和军工及工业级固态存储产品,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亦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存储系统产品
(1)发行人交付产品后不再对其实施影响或控制发行人存储系统业务为面向各类企业级用户销售各类数据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产品和解决方案交付客户后归属客户所有,客户或用户使用发行人提供的存储产品自行存储和管理其业务数据。发行人不再对交付的产品实施影响或控制。
(2)发行人不具备获取客户业务数据的权限
发行人提供的存储系统产品及解决方案,只提供数据存储的容量和空间,客户业务数据的识别需要通过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服务器,从存储系统调用后在服务器或客户端才能显示,而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服务器由客户所有并管理,发行人销售产品后不具备获取客户业务数据的权限,在对产品售后运维过程中,也仅关注存储系统软硬件运行状态以及容量空间的使用情况,无法识别用户业务数据的具体内容。
2.固态存储产品
发行人子公司鸿秦科技致力于固态存储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产品主要面向军工及工业级客户。鸿秦科技固态存储产品交付客户后归属客户所有,鸿秦科技无法对其实施影响或者控制,也没有权限接触到客户的业务数据。如固态存储产品发生故障,客户返回维修的是清空业务数据故障盘,针对保密程度较高的项目,采用免回收故障盘的方式,即直接向客户提供全新的存储产品。两种售后服务方式下,鸿秦科技均没有权限接触客户的业务数据。
10(四)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3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3000.00 31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2000.0012000.00
合计55000.0043000.00
本次募投项目国产存储系统与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为引进分布
式、闪存领域的高水平人才,购置相应的配套设备和设施,对发行人现有存储系统和固态存储产品的演进、升级、换代,募投项目产品的销售模式依然为发行人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司、科研院所及军工、政府客户销售产品或解决方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涉及产品主要销售至企业客户,不存在个人类客户。
募投项目实施后生产的产品销售至客户后,均为客户自主自有使用,不涉及发行人对客户的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发行人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上述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均为企业客户,不存在
11个人客户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产品主要为企业级存储系统和军工及
工业级固态存储产品,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亦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发行人不涉及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涉及产品主要销售至企业客户,不存在个人类客户。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系为对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演进、升级、换代,募投项目实施后生产的产品销售至客户后,均为客户自主自有使用,不涉及发行人对客户的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发行人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二、《问询函》问题52017年8月1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钧诚)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董创新),认缴创董创新9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创董创新9.5%的股权)。创董创新持有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3378.45万元,主要是由于2017年发行人孙公司北京钧诚与其他公司合作竞买的房山地块,于2021年5月转让给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相关款项尚未支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转让地块的定价依据,款项支付的具体安排,相关转让款项最新的回款进展;(2)除创董创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安排;(3)创董创新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现在状况及后续安排。
1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转让地块的定价依据,款项支付的具体安排,相关转让款项最新的回款进展
1.发行人持有房山地块的背景及过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创董创新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实缴出资凭证、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签署的竞拍土地相关协议、房山地块的产权证书、发行人于信息披
露网站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房山地块的背景及过程如下:
(1)联合体竞拍房山新城2017年4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钧诚与房山新城(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资委100%控制的子公司)、京良水务[系上市公司碧水源(证券代码:300070.SZ)100%持股的子公司]、长阳京源、泰岳阳光 [系上市公司神州泰岳(证券代码:300002.SZ)100%持股的子公司]、北京云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
上市公司启明星辰(证券代码:002439.SZ)100%控制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竞买房山地块。
(2)签署土地出让合同2017年6月9日,联合体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7)第0099号),该合同确认土地出让价款为25亿元,在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2017年6月9日,北京钧诚向房山新城支付16625万元,由联合体授权房山新城牵头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全部土地购置款。
(3)设立创董创新持有房山地块
因联合体竞买房山地块后,需要项目公司具体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开发土地等,2017年8月11日,联合体共同发起设立创董创新,联合体各方持有创董创新的股权比例与联合体各方出资竞买上述房山地块的出资比例相同,发行人计
13划取得地块开发完成后对应比例的房产用于发行人的研发、生产和办公。2017年8月11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钧诚参与投资设立创董创新,认缴创董创新
9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创董创新9.5%的股权);2017年9月12日,北京钧诚向创
董创新实缴全部出资950万元。
2018年8月27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新城、京良水
务、长阳京源、泰岳阳光、北京钧诚、北京云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创董创新
签署《补充协议》,对联合体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做出相应变更,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创董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承担的一切权利、义务随之转
由创董创新承接。2019年,创董创新陆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书。
2.发行人取得房山地块的背景和目的2017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拟募集资金73100.00万元,用于面向云计算架构和闪存技术的自主可控存储云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客户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取得房山地块目的是作为2017年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用地。2018年3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同有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同意的批复。后续因市场环境变化,发行人未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事宜。
3.发行人转让地块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2021年5月18日,北京钧诚与长阳京源、创董创新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北京钧城将其持有的对创董创新23750万元其他非流动性资产以23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阳京源,长阳京源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钧城支付全部23750万元资产转14让价款;2021年5月18日,北京钧城与长阳京源、李卫国签署《关于之补充协议》,约定李卫国作为共同还款人对前述23750万元资产转让款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发行人《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公告》、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
议文件及本所律师对长阳京源、发行人的访谈,系综合考虑北京钧诚当年的投资成本,土地现状等情况,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前述《资产转让协议》已经发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条17.1.11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资产转让事项属于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款项支付的具体安排,相关转让款项最新的回款进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长阳京源、李卫国先生就回款事宜持续沟通,相关事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阳京源对发行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发行人土地转让款尚未收回,发行人与长阳京源、李卫国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二)除创董创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
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安排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最近三年一期定期报
告、《募集说明书》、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截
1《上市规则》第7.1.11条: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
7.1.10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均不涉及
房地产业务,具体如下:
经营范围序公司名是否涉及股权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房地产业务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数据存储产品、数
据管理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技
术培训;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
调试和管理;数据处理;货物进出口、技
数据存储、容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信息
灾、固态存储同有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数据存储产品;
1发行人等技术的研否科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究、开发和应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用
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
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固态存储相关
鸿秦发行人子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产品设
2产品研发,生否科技公司计;集成电路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产,销售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存储服务;企业管理咨数据存储,数武汉发行人子
3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计算据管理产品研否
飞骥公司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兼零售。(依发,销售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宁波发行人子
4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股权投资否
同有公司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大数据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科技技术、软件的开发;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数据存储及构);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湖南 发行人子 SSD 固态存
5构);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的销售;信息否
同有公司储技术研发、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生产及销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16经营范围
序公司名是否涉及股权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房地产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
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
交易、 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
务)数据处理(不含银行卡中心及PUE值在
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数据存储
产品、数据管理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计算
机系统集成;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
数据存储,数同有发行人子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货物
6据管理产品销否
永泰公司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技术售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数据存储产品、数据管理产品、信息安全
数据存储,信香港发行人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服
7息安全产品销否
同有公司务、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售资及投资管理等。
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北京发行人子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成立至今尚未
8否
钧诚公司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开展业务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电子科技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销售计数据存储产品
南京发行人子算机、软件以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
9研发,生产,否
鸿苏公司械设备、通讯设备;集成电路设计;生产销售以及相关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提供企业级北京 发行人参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 SSD 及固态
10否
忆恒股公司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存储数据管理理申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解决方案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17经营范围
序公司名是否涉及股权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房地产业务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 基于 3D
除外);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 NAND 的消
北京发行人参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费级和工业级
11否
泽石 股公司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SSD 固态存(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储产品研发、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生产、销售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通讯设备、通信
产品、通讯产品、卫星通信技术、电子产
品、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的研发;
信息传输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推广;计算机数据中心级存湖南发行人参
12检测控制系统的研究;计算机技术开发、储产品与解决否
国科股公司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方案研发务;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http://www.mohurd.gov.cn/wbdt/dwzzcx/)、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jw.ningbo.gov.cn/ )、 武 汉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http://fgj.wuhan.gov.cn/ ) 、 长 沙 市 住 建 业 务 监 管 平 台( http://175.6.47.147/publicity/corp/corpList )、 南 京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http://sjw.nanjing.gov.cn/)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 年 12 月 10-11日)并经查验,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及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
18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安排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买卖协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参股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未拥有房屋或土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如下:
(分摊)序所有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取得证书编号房屋坐落用途产权
号权人(平方米)(平方方式米)京房权证海海淀区地锦路9研发外购同有
1字第373537号院2号楼-13772.87-生产房屋商品
科技号至4层101用房房京房权证海外购同有海淀区地锦路9
2字第433505252.50-车位房屋商品
科技号院16幢号房京海国用同有北京市海淀区工业
3(2015出)-2550.81土地出让
科技地锦路9号院用地
第00096号成房权证监武侯区长华路外购同有
4证字第19号3栋25楼61.272.40办公房屋商品
科技
4769035号2503号房
成房权证监武侯区长华路外购同有
5证字第19号3栋25楼62.482.45办公房屋商品
科技
4769038号2504号房
成房权证监武侯区长华路外购同有
6证字第19号3栋25楼61.092.40办公房屋商品
科技
4769039号2505号房
成房权证监武侯区长华路外购同有
7证字第19号3栋25楼62.482.45办公房屋商品
科技
4769044号2506号房
成房权证监武侯区长华路外购同有
8证字第19号3栋25楼229.359.00办公房屋商品
科技
4769043号2507、2508号房
湘(2020)高新区旺龙路湖南长沙市不动工业
9与望安路交汇-37294.86土地出让
同有产权第用地处西南角
0368160号
注:上表中发行人拥有的第4至8项房屋建筑物,同时拥有该房屋建筑物所在地的分摊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19所持土地及地上建筑为出让的土地及外购的商品房,持有的主要目的为用于公
司的办公、研发;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同有持有的土地系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签
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并于2020年12月28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拟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国产存储系统与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用于自用办公或者研发;发行人参股公司未持有土地或者房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该等房产均用于自用办公或者研发,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同有持有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计划用于自用办公或者研发,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售的情况。同时,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均为公司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不会变相投资于房地产。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创董创新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
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现在状况及后续安排根据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qcc.com/firm/e441a4e320924dd9c7da250cd85450de.html)查询所获
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创董创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技术开发;企业管理;软件开发;销售商品房;家居装饰及设计;销售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清洁服务(不含洗车服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创董创新的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根据创董创新的说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qcc.com/firm/e441a4e320924dd9c7da250cd85450de.html)、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bjjs/index/index.shtml)查
20询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创董创新已取得四级房
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创董创新拥有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证单位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等级许可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
创董创新 FS-A-8594 2020.09.16-2023.09.13 四级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创董创新提供的财务报表、土地产权证书、出具的书
面确认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董创新的主要资产为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土地面积使用权人土地权证号土地座落用途号(平方米)
房山区房山线理工大学站4、6
京(2019)房不动产商务金融
1创董创新号地项目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54035.49
权第0025235号用地业用地1
京(2019)房不动产房山区房山线理工大学站4、6
2创董创新7787.96街巷用地
权第0025237号号地项目公用停车场用地
京(2019)房不动产房山区房山线理工大学站4、6其他类多
3创董创新28984.28
权第0025236号号地项目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功能用地
房山区房山线理工大学站4、6
京(2019)房不动产商务金融
4创董创新号地项目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21724.83
权第0035861号用地业用地2
根据创董创新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董创新上述地块尚未开发,后续将视创董创新的资金情况进行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董创新已不属于发行人下属企业,其后续业务安排由其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与发行人业务无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第二部分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
21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大信会计师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209号)、《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称“《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与《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合称“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中国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设置、“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
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
局花山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分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南京市江北新区管
理委员会市监局、长沙市市监局、广州市天河区市监局、宁波市北仑区市监
22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上海市静安区市监局、西安市市监局高新区分局、成都市武侯区市监局、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或告知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解散、关闭、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继续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继续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
于“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
23定。
5.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人承诺,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或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海
淀分局温泉派出所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
具的无违法犯罪工作调查报告,发行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征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
24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
(六)项所列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及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25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
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拟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43000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为12000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2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
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新期间内,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1.根据中证登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前述权益登记日,发行人的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周泽湘8442859717.30
2佟易虹5844511911.98
3杨永松450166149.23
4杨建利136829762.80
5杨全玉90000001.84
6沈晶69784441.43
7齐宇思52584001.08
8合肥红宝石47939080.98
9华创瑞驰43902450.90
10蒋志民30229770.62
272.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为周泽湘、佟易虹、杨永松,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演变经查验,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
根据中证登出具的发行人《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30日)并经查验,截至前述登记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13694131728.06
高管锁定股10956249422.45
首发后限售股192788233.95
股权激励限售股81000001.6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102991371.94
三、总股本487971230100.00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证登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
28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30日)并经查验,截至
前述登记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前10名股东所持股票质押或冻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质押或冻结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
(股)(%)(股)
1周泽湘8442859717.3050060000
2佟易虹5844511911.9823900000
3杨永松450166149.230
4杨建利136829762.800
5杨全玉90000001.840
6沈晶69784441.434179900
7齐宇思52584001.080
8合肥红宝石47939080.980
9华创瑞驰43902450.900
10蒋志民30229770.620
注:根据发行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及提供的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周泽湘所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泽湘所持发行人股票累计质押5246.00万股。
七、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定期报告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期间营业收入(元)主营业务收入(元)占比(%)
12021年1-9月248818515.70248818515.70100
22020年度331538013.69331538013.69100
32019年度345453170.77345453170.77100
42018年度377481090.24377481090.241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29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
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确认函、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1 年 12 月 10-11日),新期间内,发行人存在的关联方变化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1唐宏发行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北京奥博视点影视文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守忠曾直
2自2021年11月不再持股
化传播中心接持股40%,担任执行董事注:独立董事唐宏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1年11月30日,鉴于唐宏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唐宏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
经查验,新期间内,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明细表、相关合同并经查验,2021年1-9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含税金额)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9月一、上市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北京忆恒采购材料、固定资产203867.00
北京泽石采购材料2633763.06
注:经查验发行人于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信息及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上述与北京亿恒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周泽湘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明细并经查验,2021年1-9月期间,发
30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9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4874891.66
3.关联方应收应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1-9月关联方应收应付明细、相关业务合同、发行
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应收应付款项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含税金额)项目名称关联方截至2021年9月30日
应付账款北京泽石1885513.46
其他应收款北京忆恒24500.00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或独立意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相关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查询日期:2021年11月15日)、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日期:2021 年 12 月 10-11日)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新增1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31序申请国家/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权取得他项
商标图形类别有效期限
号地区(证)号日期人方式权利
2021.10.07-同有科原始
1中国424976792019.11.2142无
2031.10.06技取得
(二)专利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档案(查询日期:2021年11月17日)、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日期:2021 年 12 月 10-11 日)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新增1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专利专利专利权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类型权人有效期方式权利一种性能瓶颈定位量化发明鸿秦原始
1方法、装置201710325195.02017.05.1020无
专利科技取得
及嵌入式 IO系统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家具)
账面原值19084212.346758193.2269641385.262425272.77
累计折旧7440174.222558940.7734518495.781983212.31
减值准备--333599.41-
账面价值11644038.124199252.4534789290.07442060.46
(四)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3254915.66元,主要
32为发行人子公司湖南同有增加存储系统及SSD研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投入所致。
(五)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新增主要承租的房屋共计4处,具体如下:
序面积
承租方出租方标的租赁期限租金/服务费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
2021.12.12-
1同有科技高帆风路东18号东1单元11190.2210.36万元/年
2023.12.11
层1103
西安黄河新时代电西安市高新三路九号信2022.01.01-
2湖南同有1406.3万元/年
讯有限责任公司息港大厦五层502号2022.12.31鸿秦科技
西安黄河新时代电西安市高新三路九号信2022.01.01-
3西安分公602.7万元/年
讯有限责任公司息港大厦5层502号2022.12.31司长沙市岳麓区尖山路709
2021.12.07-
4湖南同有董菁锆号乐谷园(麓谷小镇)133.343000元/月
2022.12.06
11栋1002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尚待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均已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十、(一)房屋建筑物”、“十、(二)土地使用权”及“十、(四)专利权”所述担保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
33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香港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五)租赁的房产”所述房屋租赁合同外,新期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一)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查验,截至2021年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购
合同以及年度预计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框架协议。
(二)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查验,截至2021年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
同如下:
序号采购方销售内容金额(元)签署时间自主可控光纤通道
1 某军工客户2 存 储 设 备 I 型 、 II 3278954.00 2021.06
型、云平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
2光纤通道交换机2类38000002021.08
二十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光纤交换机、光纤
327000002021.09
二十八研究所交换机2类
注:上表序号1销售合同,由发行人签署完毕的时间为2021年7月,因此列入新增销售合同中。
2根据发行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军工
客户名称进行脱密处理。
34(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应收应付明细、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46496199.25元,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13772622.40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32723576.85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款项性质期末账面余额(元)占比(%)
1其他非流动资产转让款237500000.0096.35
2股权转让款2640000.001.07
3押金2791264.101.13
4备用金1265245.060.51
5投标保证金809325.730.33
6其他1490364.360.60
合计246496199.25100.00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应收应付明细、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1942709.36元,其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款为38637000.00元,其他主要为审计服务费、资产采购款、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运输费、费用报销款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因子公司合法转让房山地块而产生的大额
35其他应收款外,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获得财政补贴的依据并经发
行人确认,2021年1-9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为1727277.94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收入真实。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税收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
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
局花山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相关税务局网站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含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的子公司)新期间内未新增税务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
36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相关生态环境局网站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相关市监局网站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含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的子公司)新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仲裁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确认、《香港法律意见书》,并
37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相关法院、诉讼网
站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查询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 年 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期间内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单个诉讼或仲裁的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分
别出具的证明或告知书、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网络查询网站”所列相关网站所获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1年12月10-11日),截至前述查询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期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含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的子公司)无新增行政处罚。
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继续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
38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实质条件,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3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黄彦宇
________________殷怡
2021年12月17日
40附件:网络查询网站
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2 信用中国及地方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3 深交所 http://www.szse.cn/
4 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
5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6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7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与查询系统
8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9 12309 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
1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11 北京市市监局 http://scjgj.beijing.gov.cn/
1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543/shou
1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ye_hd.shtml
14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j.beijing.gov.cn/
15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http://ghzrzyw.beijing.gov.cn/
1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zjw.beijing.gov.cn/
1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beijing.gov.cn/
1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beijing.gov.cn/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http://beijing.customs.gov.cn/
20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j.beijing.gov.cn/col/col4518/index.html
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
21国家外汇管理局
ml
22 北京法院网 http://bjg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2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bj1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http://bj2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25 宁波市市监局 http://scjgj.ningbo.gov.cn/
2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http://ningbo.chinatax.gov.cn/
27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j.ningbo.gov.cn/
28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gj.ningbo.gov.cn/
29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jw.ningbo.gov.cn/
3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ningbo.gov.cn/
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
31浙江政务服务网
h/showadmins.do?webId=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http://ningbo.customs.gov.cn/
33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j.ningbo.gov.cn/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http://www.safe.gov.cn/ningbo/
35 浙江法院网 http://www.zjsfgkw.cn/col/col65/index.html
36 宁波法院 http://www.nbcourt.gov.cn/
37 武汉市市监局 http://scjgj.wuhan.gov.cn/
38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武汉)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wuhan/
39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http://hbj.wuhan.gov.cn/
40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hgh.wuhan.gov.cn/
41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http://cjw.wuhan.gov.cn/
42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wuhan.gov.cn/
4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wuhan.gov.cn/
41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http://wuhan.customs.gov.cn/
45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j.wuhan.gov.cn/
46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hubei/
4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www.hbfy.gov.cn/
48 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 http://www.wuhancourt.gov.cn/whssfw/entry.html
49 长沙市市监局 http://amr.changsha.gov.cn/
5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长沙) http://hunan.chinatax.gov.cn/cs/
51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http://hbj.changsha.gov.cn/
52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ygh.changsha.gov.cn/
5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zjw.changsha.gov.cn/
54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changsha.gov.cn/
55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zx.changsha.gov.cn/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http://changsha.customs.gov.cn/
57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http://cssafe.changsha.gov.cn/
58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hunan/
59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60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cs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61 南京市市监局 http://amr.nanji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南京
62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424/
市)
63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http://hbj.nanjing.gov.cn/
64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ghj.nanjing.gov.cn/
65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sjw.nanjing.gov.cn/
66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nanjing.gov.cn/
67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nanjing.gov.cn/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http://nanjing.customs.gov.cn/
69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http://safety.nanjing.gov.cn/
70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https://www.safe.gov.cn/jiangsu/
71 江苏法院网 http://www.jsfy.gov.cn/
72 南京审判网 http://www.njfy.gov.cn/www/njfy/index.htm
73 西安市市监局 http://scjg.xa.gov.cn/
74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
75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http://xaepb.xa.gov.cn/
76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ygh.xa.gov.cn/
77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jj.xa.gov.cn/
78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xahrss.xa.gov.cn/
79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zfgjj.xa.gov.cn/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http://xian.customs.gov.cn/
81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j.xa.gov.cn/
8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shaanxi/
83 陕西法院网 http://sx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84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xa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85 成都市市监局 http://scjg.chengdu.gov.cn/
86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cds/
87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chengdu.gov.cn/
88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mpnr.chengdu.gov.cn/
89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cdzj.chengdu.gov.cn/
90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cdhrss.chengdu.gov.cn/
42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91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cdzfgjj.chengdu.gov.cn/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http://chengdu.customs.gov.cn/
93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j.chengdu.gov.cn/
9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sichuan/
9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c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96 成都法院网 http://c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97 广州市市监局 http://scjgj.gz.gov.cn/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zsw/gzs
98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州)
w_index.shtml
99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j.gz.gov.cn/
10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ghzyj.gz.gov.cn/
10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fcj.gz.gov.cn/
10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gz.gov.cn/
103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gjj.gz.gov.cn/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105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j.gz.gov.cn/
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
107 广东法院网 http://www.gdcourts.gov.cn/
108 广州审判网 http://www.gzcourt.org.cn/
109 上海市市监局 http://scjgj.sh.gov.cn/
11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11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sh.gov.cn/
112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ghzyj.sh.gov.cn/
11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http://zjw.sh.gov.cn/
1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gov.cn/
115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shgjj.com/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117 上海应急管理 http://yjglj.sh.gov.cn/
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http://www.safe.gov.cn/shanghai/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2017/index_flw
11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s.html
http://www.shezfy.com/page/sssw/index.html?lm
12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d0
121 河北省市监局 http://scjg.hebei.gov.cn/
122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廊坊) http://he-n-tax.gov.cn/lfsw/lfs/
123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http://sthj.lf.gov.cn/
124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ghj.lf.gov.cn/
125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zjj.lf.gov.cn/
http://rsj.lf.gov.cn/ecdomain/framework/lfrsjweb/i
126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ndex.jsp
127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lfzfgjj.net/website/index.html
128 廊坊市人民政府 http://www.lf.gov.cn/Category_32/Index.aspx
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hebei/
130 河北法院网 http://www.hebeicourt.gov.cn/
131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lfzy.hebeicourt.gov.cn/
132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之法律参考资料系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
133
统 n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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