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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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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2-25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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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4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凡涉及内幕信息的部门
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报告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内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汇总本部门(或单位)的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于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两
5个工作日内交资产证券部备案。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原因,确需向部门(或单位)内其
他人流转内幕信息的,应当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原因,确需向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或单位)流转内幕信息的,应当经内幕信息流出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新的内幕信息知情部门(或单位)及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公司各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及
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资产证券部审查登记,由公司资产证券部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此外,经办人员还应当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交保密承诺函,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提醒通知和保密承诺函一并报公司资产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资产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7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8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9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10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内幕信息知所在单位/部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登记登记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
号情人姓名门、职务/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所处阶段时间人情人签字注3注4注5注6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书面确认,保证公司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名称及盖章:公司代码:
董事长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相关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
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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