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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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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345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
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1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63572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825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01102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84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624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1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5760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673%。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英威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4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2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动汽车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3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22%;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662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英威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2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2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3%;反对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22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6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128%;反对857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957%;反对85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22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4%;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562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59%;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128%;反对857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7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957%;反对85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林晓春张森林
_____________金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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