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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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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1-12-27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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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4证券简称:通源石油公告编号:2021-098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45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B-2号楼D201室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国桉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7270293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346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5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2702936股;
其中同意票7258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票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票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1%;
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2702936股;
其中同意票7254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票1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票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7%;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陈光耀律师、陈彦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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