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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震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震有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实施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速度和管理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邱春生
针水东袁宇杰
221年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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