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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佳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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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佳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百合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3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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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Ref:20GC0335
24/E,HKRICentreTwo
HKRITaikooHui
288ShiMenYiRoad
Shanghai200041,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27日致: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通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佳通轮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的规定出具。方达律师事务所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第2页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佳通轮胎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暨本律师依赖佳通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通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律师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3点30分
于莆田悦华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北路延寿溪畔)召开,同时,佳通
轮胎于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1年12月27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2021年12月11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及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方达律师事务所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第3页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佳通轮胎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17名,代表股份数
共计63,339,521股,占佳通轮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629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
2、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第1项、第2项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已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意该项议案
的表决权数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该等议案均未获通过。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2021年12月27日第4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方达律师事务所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
(公章齐轩霆律师
经办律师:
曹元律师贺璐律师
2021年/2月日
21年1月y]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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