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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开展2020年度审计工作期间,能够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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