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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刘立华、燕夕子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本次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2、刘立华、燕夕子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刘立华、燕夕子担任公司董事,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家强张荣庆徐景熙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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