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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修订《董事长薪酬与考核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董事长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从而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吉法柳喜军于建青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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