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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履历、工作经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名人分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史泽林、孙雷、曲道奎、赵立国、胡琨元、董英慧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朱向阳胡天龙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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