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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相关人员具备履行职务所必备的行业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4条及《公司章程》第95条等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事项。
二、关于转让参股公司福建省星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转让持有的福建省星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
三、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坏账核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企业会计准则》《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不会对本年度净利润及其他财务指标构成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坏账核销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林治洪郭小东王斌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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