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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Shulun& Partners Shanghai
中国上海肇嘉浜路333号11楼,20003211F 333 ZhaojiabangRoad Shanghai200032 China电话(Tel):86-21- 64224886 传真(Fax):86-2164224882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章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潮
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雨晨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1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44,84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1088%,均为截至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46,365,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38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出席投票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44,840,
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1088%;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
表公司股份46,365,9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6383%。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191,206,3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7471%。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负责计
票和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3、根据公司经推选的股东代表、监事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1):同意144,9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75.8036%;反对46,265,129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24.19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0800股,反对46265129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5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79%;反对46,265,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琳律师
经办律师:
包希阳律师
经办律师:
盛裕辉律师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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