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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李建浔卓曙虹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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