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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
1、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
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2、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流程、议案内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办法符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刘宁、孙茂竹、Zheng Wei、康彩练
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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