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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不包
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2021年
12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8元/股。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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