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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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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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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856 号
致: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当虹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公司及增持方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及增持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声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证、查询等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述资料、文件、声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核和验证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增持方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提呈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当虹科技在其为本次增持股份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当虹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正文
一、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1.1增持方的基本信息
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控制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虹势”),该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440723150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政府西侧楼服务大厅2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连汉唐晖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合伙人类型(万元)(%)大连汉唐晖和企业管合伙人及出资比例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普通合伙人1.001.00伙)
孙彦龙有限合伙人99.0099.00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6月18日经营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34年6月17日登记机关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虹势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1.2增持方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查验与结论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方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2.1增持方本次增持股份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883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1%。其中:
通过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9634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5.75%;通过大连虹势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95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0%;通过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33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
2.2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公告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计划自2021年6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其控制的大连虹势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
2.3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基于对大视频行业前景的看好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24486股,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300.47万元。
2.4增持方目前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108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3%(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有所差异主要系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股份归属并于2021年12月17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增加所致)。其中:通过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96340股占公司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的15.68%;通过大连虹势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180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3%;通过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3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
2.5查验与结论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增持方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3.1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公开信息,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发布了如下公告:
序号公告日期公告标题《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1.2021年6月29日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2.2021年7月6日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3.2021年10月11日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4.2021年11月4日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5.2021年12月8日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3.2查验与结论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增持方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四、本次增持股份行为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883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1%。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108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3%。
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增持方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4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
根据增持方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彦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超过30%,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的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因此,本次增持股份行为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方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方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增持方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增持股份行为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21年12月3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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