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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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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1-12-29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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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
3号和(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
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惠州浩宁达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惠州浩宁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赫美商业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一)惠州浩宁达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审议通过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1、《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有8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76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
93.83%,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92367354.99元,占普通债权总额
751519651.65元的78.8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的《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赫美商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35787035.91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35787035.91元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普通债权组有1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0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90.9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19208558.96元,占普通债权总额1550171804.13元的
91.55%,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潘永波担任惠州浩宁达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
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赫美商业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了(2021)粤03破617号之二、(2021)
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五、风险提示
1、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
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
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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