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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签署产品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麻艳鸿先生、周钰先生: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另外,建议在本次供货合同中补充完整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
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经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与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供货合同的相关信息,我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没有交易的必要性。
因此,我不同意本次事项。
2、关于华茂置业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麻艳鸿先生、周钰先生: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以资抵债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同时,本次以资抵债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另外,建议相关方尽快落实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保证交易价格的客观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经核查,我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易标的物估值依据不充分。因此,我对本次关联交易无法表示意见。
独立董事:周卫东、麻艳鸿、周钰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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