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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
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赫美集团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制订重整计划草案。赫美集团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赫美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赫美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赫美集团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
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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