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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影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庆武、杨洁、马东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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