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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1 N a-n 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2021年1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1年12月16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对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进行了公告,2021年12月18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进行了更正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1年12月31日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1年12月31日14:30,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
长寇军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0名,
代表股份38276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65%。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3法律意见书
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354131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30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2863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2%。
3.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临时提案情况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所列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25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法律意见书
94.2158%;反对22139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8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5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5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5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59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1选举魏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975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22%,获得当选。
6.2选举寇军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975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22%,
5法律意见书获得当选。
6.3选举杨守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975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22%,获得当选。
6.4选举寇望兴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97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25%,获得当选。
6.5选举刘中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97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22%,获得当选。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7.1选举董敏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23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获得当选。
7.2选举吴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23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获得当选。
7.3选举鲁委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23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获得当选。
7.4选举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82723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0%,获得当选。
6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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