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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
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机器人”)境内上市前期筹备工作事宜,有利于拓宽海康机器人的融资渠道,支持海康机器人持续研发和经营投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我们同意公司授权经营层启动分拆海康机器人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二、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
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同时,我们认为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发表相关专业意见。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晓波、胡瑞敏、李树华、管清友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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