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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
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的调整内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达成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调整、首次授
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为262
名,合计授予1,50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95元/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均具备《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董事会确定A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本
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签署:
瞿元庆
胡宏春
黄蓉蔚
程莉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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