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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协议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签订投资协议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2021年12月31日(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2021年12月31日(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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