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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将深圳前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剥离承诺的履行期限延
长至2023年12月31日,除深圳前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外的其他类金融业务剥离承诺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罗力、张翔、张顺和、毕晓婷
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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