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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更换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更换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顾其荣许良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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