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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延期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延长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19日,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林卓彬肖林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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