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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经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6-
第三章股份..............................-7-
第一节股份发行............................-7-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股份转让............................-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11-
第一节股东...............................-11-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2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27-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32-
第五章董事会............................-37-
第一节董事...............................-37-
第二节董事会.............................-4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6-
-2-第七章监事会............................-59-
第一节监事...............................-59-
第二节监事会.............................-61-
第八章党委..............................-64-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66-
第二节内部审计...........................-7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72-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73-
第一节通知...............................-73-
第二节公告...............................-7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7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78-
第十三章附则............................-78-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88]3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配件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成体改[1988]41号)批准,以改组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目前的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12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批准(成人行金管[1989]267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350股(每股面值200元),后经批准拆细为每股面值1元,并进行送配后达到1475.6万股,该部分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1475.6万股)于1993年10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NORTH INDUSTRIES GROUP RED ARROW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1号;
-4-邮政编码:41110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2558982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
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管理法规等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将承担国家下达的各项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确保已通过现场审查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行业主管部-5-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建立保密工作体系,制定、完善保密制度,制定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军工设备、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国防,成就客户,造福员工,回馈股东,奉献社会。
第十六条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硬材料及其工具,高性能磨料、磨具,石墨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上述项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军工防务产品,废旧退役弹药拆分、销毁、利用,计量检定;网络工程、电子系统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成果转让;制造、销售汽车配件、工矿机械配件、专用组合机床、工程车、金属材料、通讯器材;销售:建材化工(不含危险品)、网络产品;动力机械及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对外综合投资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6-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由原成都配件厂于1988年8月8日改制设立。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92558982元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7-(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8-(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9-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合并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3,如股权发生变动,国有股持股比例低于总股本1/3,
需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拟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时,应事先将有关收购人、收购方案等材料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10-除控股股东外,非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有权益的股份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股份在取得国防科技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前,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1-(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1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13-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干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改变或调整生产结构及生产能力、处置公司资产。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选聘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之前,应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其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
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14-(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放弃权利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和衍生品投资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二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五)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5-(二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担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受赠现-16-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四)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一方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
的关联交易,经申请由交易所豁免履行审批程序;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7-(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18-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二)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19-(三)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一条的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一)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20-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放弃权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实现的相关利润,或者来自于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收益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公司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年又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年又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
(四)公司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有发展潜力、行业前景看好,本次放弃权利将使公司失去在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控股权或重大影响力;
-21-(六)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为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为公司最近三年内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八)有关方拟认购上市公司放弃所涉权利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市价、交易异常;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的相关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成为受让方(增资方)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九条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23-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截至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24-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中涉及军工设备设施等国防资产处置的,在审议之前应当按照《国防法》以及国家有关军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5-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26-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2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
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28-(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五条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29-(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0-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31-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32-(四)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所涉及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回购股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军工业务有关特别条款时,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33-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34-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十一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如发生此种情形,则相关表决为无效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35-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
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
-36-在决议上签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会议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7-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8-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经股东大会决议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39-(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40-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41-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原则上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42-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9.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
11.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43-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以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
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在年度报告中,-44-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
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6.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7.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十)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事应就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
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十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六)管理层收购;
(十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45-(十八)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履职之前应向国防科技工-46-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其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
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或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47-(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一)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出具的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二十三)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十四)根据审计部的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48-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
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
-49-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使用节余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六)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行使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50-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
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核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51-(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每年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
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经理
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52-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53-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也不得同时委托两名以上的董事。
如委托或委托书不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在表决前可补正的,受托董事可参加表决,否则,表决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4-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
助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
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国家国防秘密时,经中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向证券监督部门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5-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将其相关资料报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56-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
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
-57-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情形下节余资金使用事宜;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由总经理提名,党委
集体研究同意,由董事会聘任通过生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58-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59-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公司监事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的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签署保密责任书,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防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
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1-(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事
宜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一)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五)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就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事宜发表意见,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62-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等比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
的召开、表决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3-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公司党委
第一百七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
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
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
-64-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
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
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
-65-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66-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67-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第一百九十
三条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二)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68-(三)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未超过公司分红当年期末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25%;
(四)分红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未超过6%;
(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69-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票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独立董
事2/3以上同意,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70-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息披露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1-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72-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73-第二百一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的披露信息。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74-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75-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76-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78-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确定的关联人。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租入或租出资产;
3.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赠与资产或受赠非现金资产;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签订许可协议;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章程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本章程所述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内容。
(六)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或处置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金融资产的活动。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事项。
(七)本章程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79-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八)本章程所称“衍生品”,指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九)本章程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十)本章程所称公司“放弃权利”,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合作项目存在以下放弃权利情形:
1.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3.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4.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5.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
公司出现其他导致其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拥有股份
的权益或权利实质性降低或削弱,由此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放弃权利。
(十一)本章程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
-80-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除关联交易
以外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81-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为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第二条公司……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规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并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目前的工商登范,并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目前的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为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控股的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82-修订前修订后股份的活动。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第三十一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83-修订前修订后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
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
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84-修订前修订后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其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其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
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在作出决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事先获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定前应事先获得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85-修订前修订后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放弃权利事项;规定的放弃权利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二十二)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和衍生品投资事项;和衍生品投资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二十三)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范
(二十四)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及公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二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二十五)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的其他事项。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二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使。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产百分之五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86-修订前修订后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提供的担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
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实施方式);施主体、实施方式);
(二)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二)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况除外);使用节余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
(三)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三)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的,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
(四)审议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四十六至第五十一条的标准的;
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且高于三百(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用,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宜。
(五)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至第五十条的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87-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一)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产的百分之十;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为控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避表决。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资助。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88-修订前修订后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提案中涉及军工设备设施等国防资产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置的,在审议之前应当按照《国防法》以及明确意见。
国家有关军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审批程序。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中涉及军工设备设施等国防资产处置的,在审议之前应当按照《国防法》以及国家有关军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人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89-修订前修订后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论;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五)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
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点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
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90-修订前修订后视为出席。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格是否合法有效;(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合法有效;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具的法律意见。(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
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91-修订前修订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不得变更。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的性质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二)代理人的姓名;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涉(四)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涉及的交易;及的交易;
(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所(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涉及的担保;第(五)项所涉及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92-修订前修订后
项。(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普通决议通过。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十)回购股份;
军工业务有关特别条款时,应当经主管机关(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
军工业务有关特别条款时,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低持股比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93-修订前修订后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所公开谴责;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十)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
-94-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截止起算。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截止起算。
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聘任无效。
月内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月内离职。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月。本条规定情形应当离职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经股东大会决议故解除其职务。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会予以撤换。
-95-修订前修订后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的工作经验,原则上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书,并予以公告;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股东单位任职;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96-修订前修订后
的人员;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8.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股东单位任职;
事;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9.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的人员;
员;8.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三次以上通事;
报批评的人员;9.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11.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员;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人员;
11.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
使下列特别职权: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一)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集投票权;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应措施;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九)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97-修订前修订后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以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以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划;
(六)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配方案,特别是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包含现金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
前关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意见;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在年度报告中,
(八)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评价报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八)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评价报告;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2.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宜;2.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98-修订前修订后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5.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管理的事宜;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5.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但节余资金(包况除外);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且节余募集资金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包括利息收入)在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完成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充流动资金的;
7.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7.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充流动资金的;
(十)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
(十)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董事应就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
事应就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见;
(十一)对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年度
(十一)对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
(十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
(十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会计估计;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十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十六)管理层收购;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十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八)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99-修订前修订后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董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履职之前应向国防董事长、副董事长履职之前应向国防科技工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除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的;
(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筹资金的;(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的;(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五)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公司使用节余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该项目募集资金资金的(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承诺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用于其它募集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除外);
-100-修订前修订后
资金项目的;(六)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
(六)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金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七)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金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人选;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上签名。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五)会议议程;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决意见;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决意见;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101-修订前修订后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项。(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七)征求党委意见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
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事项;
(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十)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额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目的;的情形下节余资金使用事宜;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102-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议。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103-修订前修订后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九)对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募集(十)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事宜等重大事项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事宜等重大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一)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十一)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应措施;
(十二)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十二)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十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十四)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宜发表意见;
(十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十五)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见;
(十六)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十六)就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包括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实施地点事宜发表意见;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事宜(十七)就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事宜发表
发表意见;意见,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
(十七)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就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的除外;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
以上)的使用事宜发表意见;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会议。
-104-修订前修订后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说明。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党建工作第八章公司党委第一节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第一百七十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中兵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国共产党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称公司纪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
设党委副书记两名,其中主抓党建工作的专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职副书记一名。公司党委成员和公司纪委的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
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名、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副书记1至2名。
部门。
第一百八十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105-修订前修订后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
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八十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106-修订前修订后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
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
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
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
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第一百八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事项,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删除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107-修订前修订后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五)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或总经理
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七)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使职权;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
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删除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
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108-修订前修订后
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
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第二百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易所官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
-109-修订前修订后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他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释义第二百三十四条释义
(十)本章程所称公司“放弃权利”,是(十)本章程所称公司“放弃权利”,是
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作项目
存在以下放弃权利情形:存在以下放弃权利情形:
1.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1.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2.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权利;
3.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3.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
定的相关权利;权;
4.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4.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公司出现其他导致其在控股子公司(参定的相关权利;股公司、合作项目)拥有股份的权益或权利5.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
实质性降低或削弱,由此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公司出现其他导致其在控股子公司(参响的,视同公司放弃权利。股公司、合作项目)拥有股份的权益或权利实质性降低或削弱,由此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放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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