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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斯莱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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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斯莱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1-4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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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本持股计划”)
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
个人利益的一致,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2、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
而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3、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1第四条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120人,合计认购不超过1376.04万份。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8人,分别为:王引、农渊、JINXIU SHAN(单金秀)、赵岚、汪玮、吴晓燕、魏徵然、钱蕾,合计认购不超过345万份。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合计不超过112人,合计认购不超过1031.04万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对象可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账户库存股2752080股,约占
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普通股总股本的0.47%。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截至2019年3月13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共计
6652080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回购均价为6.01元/股。
2020年8月14日,公司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15万股以非交易过户
形式过户至“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
2021年7月20日,公司将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15万股以非交易过户
形式过户至“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共计2752080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7%。
2、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76.04万元,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1376.04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购资金。
3、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
2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转让。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76.04万元,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1376.04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缴纳认购资金。公司不得
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包括:
1、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参与人数合计不超过120人,包含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员工。本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376.04万元,最终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四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48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0%、20%、30%、30%,各年度具体解
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3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或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持股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每份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制订参与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或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的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清算和财产分配;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5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3、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1、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
选举产生,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职责
1、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等规定,行使以下
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5)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6)代表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根据管理办法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2)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7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委员会应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6、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参会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87、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发生如下情形的:
(1)持有人主动辞职、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对持有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如下处置:
(1)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遇到锁定期、敏感期、市场因素等无法买卖股票、无法提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情形,则相应顺延)强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对应比例的斯莱克股票卖出,提取对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向该持有人划付款项,划付金额等于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原始自筹出资金额二者孰低者。提取金额扣除借款及利息、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高于划付金额的,超出部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9(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
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
10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第二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税费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其他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3、本持股计划、本办法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本办法与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不一致的,按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执行。员工
持股计划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5、本持股计划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3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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