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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增强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盘活现有资产,改善现金流状况,从而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层面的支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信贷审批等原因,公司本次与海王(武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惠州海王鸿钰药业有限公司、株洲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河源市康诚堂药业有限公司签
署解除合作协议时,无法解除对其担保,延续担保构成对外担保。被担保方提供了一定的反担保保障措施。
本次对外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刘来平、谷杨、章卫东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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