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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
司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何素英王悦
202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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