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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深圳市大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
司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何素英王悦
202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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