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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2证券简称:吉峰科技编号:2022-001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新明、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2021年10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
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
2019年1月15日,吉峰科技子公司与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受让山南神宇持有的南充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转让价格按照2860万元测算,评估后再协商确定。1月18日,吉峰科技子公司根据《协议》向山南神宇预付股权转让款1430万元。因双方最终未达成合意,2019年4月6日,双方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解除协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收回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利息。吉峰科技迟至2020年4月才在2019年年报中部分披露上述事项。此外,吉峰科技还存在向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晓英及王海名等关联方拆入资金但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吉峰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审议,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王新明
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元兴作为董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吉峰科技、王新明及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
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7号)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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