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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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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5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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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57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7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预留授予的5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78.6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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