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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7名激励对象的178.65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
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1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0.9190万元,其中回购并注销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95万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署:
GENHONG CHENG 雷新途 刘洪泉
202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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