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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放弃博生吉公司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事项。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
2022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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