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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_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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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_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1-7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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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03号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鸿秦科技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发行人提供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紫晶存储、易华录、中科曙光、雷科防务等公司2018年至2020年分季度收入数据,但未提供鸿秦科技相应数据。发行人在回复中提供了2019年以来鸿秦科技固态存储产品各季度产销量数据,其中四季度占比与前期公司公告的四季度收入占比不匹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鸿秦科技主要产品构成明细及
报告期分季度营业收入数据,说明其销售收入存在季节性的主要依据;(2)鸿秦科技第四季度销量占比数据与其第四季度实现收入占比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1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鸿秦科技单体报表显示,鸿秦科技最近三年分别实现营
业收入11605.51万元、15341.32万元、18946.85万元,同期税金及附加分别为116.68万元、125.47万元、119.54万元销
售费用分别为512.00元、521.52万元、484.53万元管理费用分
别为1838.70万元、999.10万元、972.41万元。鸿秦科技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但同期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基本保持不变,管理费用逐年下降。鸿秦科技单体报表披露,其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21386108.92元,同期业绩承诺数为2900.00万元,发行人披露鸿秦科技已完成业绩承诺,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鸿秦科技单体报表净利润与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2)鸿秦科技最近三年营业
收入快速增长,但同期税金及附加基本保持不变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鸿秦科技销售费用明细构成及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
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在产品、销售模式、渠道等相关方面的差异,分析说明营业收入增长但同期销售费用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
鸿秦科技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的主要构成、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
用、销售费用的构成情况、业务模式差异,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鸿秦科技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是否存在差异及主要原因。
(5)结合以上情况说明鸿秦科技是否存在调节期间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代垫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促进生
2产模式升级,扩充公司产能。根据反馈回复,本次募投项目拟研
发产品一方面在原有非自主可控产品基础上,升级或新增相应自主可控产品;另一方面围绕 CPU处理器、闪存介质及存储接口协议等技术升级来实现产品迭代。
本次募投项目“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预
计2026年进入达产阶段,当年预计新增存储系统产能合计4000套,新增 SSD产能合计 220000块。根据反馈回复,本次募投项目中固态存储产品的毛利率为32.73%,2021年5月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对同一募投项目产品的毛利率为23.7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分产品说明是扩产
还是新产品研发投入;如是产能扩张,请结合发行人目前的产能水平说明本次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及具体计划;如是新产品研发,请说明相关技术、产品所处阶段,升级产品与现有产品和前募产品是否存在替代关系;(2)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固态存储产
品毛利率由原来的23.78%上升到32.73%的主要原因,结合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2)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本次再融资问询回复中相关数据与市场公开披露
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1)发行人本次再融资问询回复引用 IDC 报告显示,发行人 2018 至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
19.0%、-28.2%、28.8%,与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年报数据不一致;(2)发行人引用同行业可比公司浪潮信息2018至2020年
3营业收入增速与公开数据不一致。
请保荐人补充说明:(1)上述数据存在不一致的原因;(2)
核查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是否还存在其他不一致的情形,如有,请以列表形式进行对比说明,并同步修改申请文件。
请保荐人、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我所郑重提醒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认真对照相关规则要求,扎实做好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制作工作,切实把好申请文件的质量关,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月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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