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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5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2022-00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1月7日(星期五)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丰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273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81%。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70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3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
2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2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的间接股东股权转让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1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9%;反对
2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1%;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关联股东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4%;反对2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28%;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蒋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2.02选举高赫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1选举胡社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3.02选举邵世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3.03选举李宁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罗天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4.02选举王冠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70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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