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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
我们事前审阅了《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是将原协议中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于延长财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由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经审计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
权益的50%(含),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不变。该调整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的利用资金和优化财务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风林、牟宇红、刘希章
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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