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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股份一赫美集团重整管报字〔2021〕第010号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9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赫美
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12月29日,贵院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赫美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
整计划的执行。根据赫美集团提交的申请书,截至2021年12月31
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
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1(二)公开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
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赫美集团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
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
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二、监督工作的内容
管理人全程监督赫美集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严格监督赫美
集团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
执行工作,对赫美集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
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一)重整投资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应转让给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已全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或登
记于管理人账户;
(二)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或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金
已全额转入管理人账户;
(三)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或已全额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股份
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四)为未申报债权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的偿债股票已经
N
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赫美集团账户:
(五)破产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已全额留存于
管理人账户。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以赫美集团总股本527.806.548股为基数,
按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
增783,447.973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
783,447.973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无偿让渡,用于清偿赫美
份
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引进重整投资人。无偿让渡的转增股份中,
重整投资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受让598.843.962股,合计支付股份转
让款为598.843.962元。同时,为支持赫美集团重整,重整投资人将
理
.021-20无偿提供3.000.000元资金。
3.04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现已执
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应转让给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投资款
601.843.962元(含重整投资保证金60.224.963.1元)。截至2021年
12月31日,赫美集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783.447.973股已登记至
管理人开立的赫美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故应转让给重整
投资人的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标准的第一项。
(二)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
金已全额留存于或转入管理人账户,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为暂
m
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股份、为未申报债权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预
留的偿债股票已全额、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如上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投
资款,故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
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金已全额转入管理人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二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赫美集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用账户,故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已全额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暂
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未申报债权
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的偿债股票已经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四项。
(三)破产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已全额留存于
管理人账户
如上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投
资款,故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符合前述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五项。
四、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目前,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投资款,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赫美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
用账户。管理人认为,赫美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
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标准赫美集团
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请求贵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并终结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4五、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工作
赫美集团将在贵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继续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对于提存款项,在符合支付条件后依法申请支付;对于预留或提存股票,在符合支付条件后依法申请划转。
综上,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义务,在贵院的指导下,在赫美集团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工作也全部结束,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特此报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十八月三十一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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