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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00股票简称:红豆股份编号:临2022-00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
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启元领航1号”)转让56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4%。同时,周海江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计划概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5),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同时,周海江先生拟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
二、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周海江先生的告知函,其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56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转让给启元领航1号。
周海江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转让均价转让数量占公司总股交易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式(元/股)(股)本比例(%)启元领航1
2022年1月7日周海江号私募证券大宗交易3.72560000002.44
投资基金
2、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红豆集团有
无限售条件股份156672541868.3750156672541868.3750限公司
周海江无限售条件股份580634912.534020634910.0901
周耀庭无限售条件股份147284400.6428147284400.6428
周海燕无限售条件股份31097860.135731097860.1357
顾萃无限售条件股份19342400.084419342400.0844
刘连红无限售条件股份46500800.202946500800.2029
周鸣江无限售条件股份75417210.329175417210.3291
龚新度无限售条件股份35156040.153435156040.1534
戴敏君无限售条件股份19336240.084419336240.0844
王竹倩无限售条件股份4200000.01834200000.0183
顾建清无限售条件股份12735940.055612735940.0556
喻琼林无限售条件股份1540000.00671540000.0067
冯振标无限售条件股份117040.0005117040.0005
顾晓红无限售条件股份1408540.00611408540.0061无锡红豆杉
庄会议中心无限售条件股份18200.000118200.0001有限公司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
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
企业(有限合伙)启元领航1
号私募证券无限售条件股份--560000002.4440投资基金
合计166420437672.6292166420437672.629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周海江先生与启元领航1号于2022年1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周海江
乙方: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一致行动目的
双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一致行动原则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3、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
等股东权利,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果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一致行动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前述一致行动约定持续有效,至乙方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之日止,本协议自动失效。
5、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6、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
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与此前披露的计划一致。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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