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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调整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1【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辉张捷陈海龙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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