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1]AN265-4号
: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r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
电话T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1]AN265-4号
致: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就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
仅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不
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同意赫美集团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同意
赫美集团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
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3.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赫美集团或其管理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4.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赫美集团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
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
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GRANDWAY
并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除上文所述之使用目的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重整案件的受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
“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
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赫美集团破产重整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赫美集团管理人。
根据深圳中院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
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赫美集团可提交确认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申请书:
1.重整投资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应转让给重
整投资人的股份已全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或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2.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全
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金已全额转入管理人账户;GRANDWAY
3.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已经全额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全
2
额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
户;
4.为未申报债权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的偿债股票已经全部登记于管
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赫美集团账户;
5.破产费用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一)重整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以赫美集团总股本527,806,548股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约14.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783.447.973股,其中
598.843.962股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184604011股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协同重
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包括预留的10000,000股股票,该预留股票将用于清偿有
财产担保债权转为的普通债权和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财务账册记载但尚未
申报的债权);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合计受让赫美集团
598.843.962股股票,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598.843.962元,将用于支付赫美集团
及其核心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及补充赫美集团流
动资金;同时,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赫美集团股票及3.000,000
元资金,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违规担保及相关赔偿责任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以及根据赫美集团公告重整投资人需解决的偿债安排。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具体情况
1.根据管理人2021年12月31日向深圳中院提交的“赫美集团重整管报字
〔2021〕第010号”《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GRANDWAY
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管理人全程监督赫美集团对重整计划的执
3
行工作,监督赫美集团按照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
定的各项执行工作,对赫美集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
作的成效进行监督;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
如下:
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支付投资款601.843.962元,因此,
重整投资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
资金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金已全额转入管理
人账户,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留存于管理人账户;
赫美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票783.447.973股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赫美集团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因此,应转让给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
理人账户,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已全额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暂缓确认债权
留存的偿债股份已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为未申报债权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
预留的偿债股票已经全部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三飞台819SO赢IZOZ,明甲助日IS目乙Ⅰ主乙O乙黝中听拟辩甜乙
《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赫美集
团重整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并根据赫美集团收到投资款的银行对账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赫美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清单》
《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1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认为,赫美
集团重整计划所涉款项支付/留存及股份登记落实情况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标准,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GRANDWAY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黄晓静
张婷
不双年!月0日
0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