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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第T1G2021013001号
國浩律师(太原)事務所
公话GRANDALLLAWFIRMTAIYUAN)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楼21层
21FTowerT4,ChinaResourcesBuilding,IChangxingluRoad,WanbailinDistrictTaiyuan,Shanxi,PRC
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传真/Fax:(+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1月國浩律师(太原事務所GRANDALt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类目
目录……………….1释义………2正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10
三、收购方式….12
四、
资金来源..13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3
六、
后续计划..…………………13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6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6
十、
十一、
结论意见·.....................17
一团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RoALLLAWFIRM(TAYUAN)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简称含义
《收购报告书》指《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海德股份/上市公司指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南京永泰指南京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泰科技指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永泰集团指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新海基投资指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
祥源投资指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指永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永泰集团和永泰集团子公司祥源投资、新海基、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指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股权变更指永泰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永泰集团96.98%股权变更至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的南京永泰
本所/国浩指为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本项目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2國浩律师(太原)事务所GRANDALt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第T1G2021013001号
致:南京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接受南京永泰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就其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
苏01破45号之四)接受永泰集团96.98%股权,从而构成南京永泰收购海德股
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南京永泰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圆浩律师(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YUAN)法律意见书
(四)南京永泰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
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T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王广西
100%
江苏宏宇新能永泰科技投资宁夏中汇昌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源有限公司96.98%1.96%1.06%
南京永泰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永泰科技持有南京永泰96.98%股权,为南京永
泰控股股东;自然人王广西先生持有永泰科技100%股权,为南京永泰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永泰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6823847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西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2月28日
登记机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2003年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科技产业投资,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钢材、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6团圆浩律师(太原)事務所GRANDALtLAWFIRM(TAYUAN)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永泰科技及实际控制人王广西先生控制的除收购人外的
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主营业务
深圳永泰中源投资基金管理
一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财务咨询
有限公司
C1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
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农业、旅游业的投资开发,机电产品经销
投资咨询、工业、农业、旅游项目投资,资源管
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理服务
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融资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
10
司租赁资产等
北京永泰桂润环保科技有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6
公司
术推广,城市园林绿化,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组织文化交流,以自有资金对文化产业投资,企
一
黄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等
开源金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8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公司
珠海横琴广泰金诚股权投资
9
股权投资,投资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广源金泰金诚股权
10
股权投资,投资基金,投资管理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兼并重组、并购咨询
11
河南世纪永泰控股有限公司
等
石油沥青、润滑油、汽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
12润泽石化有限公司
油气、乙醇、蜡油、石蜡、化工产品的销售及进
出口业务等
1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能源开发,煤炭、电力销售等
7团圆浩律師(太原)事务所GRANDALtLAWFIRMTAiYOAN)法律意见书
14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中介,实业投资等
15徐州永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房地产
江苏国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
16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公司
17
南京仁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等
18竣丰国际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19竣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1、黄河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永泰集团和北京首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2、珠海横琴广源金泰金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
续;
注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57,股票简称:永
泰能源,上表未详细列示永泰能源控股子公司名单,其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
电力生产及销售,详情可参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4、竣丰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公司;
5、竣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开曼群岛注册公司。
5、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南京永泰,系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的企业,成立于
2021年11月5日,成立时间不满3年,其控股股东为永泰科技。永泰科技的相关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情况
永泰科技主要从事科技产业投资业务,除直接控股南京永泰外,还直接控股深圳永泰中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项目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资产总额1,507,895.231,508,395.711,508,395.80
8國浩律师(太原)事移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负债总额1,631,765.601,623,404.431,614,834.01
所有者权益-123,870.36-115,008.72-106,438.21
营业收入0.000.000.00
净利润-8.861.65-8,570.50-19,962.13
6、收购人最近五年所涉及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广西董事长中国中国否
李镇光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否
涂为东董事中国回中否
徐培忠监事会主席及职工监事国中国中否
朱新民监事国中中国否
曹体伦监事中国中国否
根据收购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8、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海德股份5%以上的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分别拥有1家持股比例超过5%的上市公司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9圆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YUAN)法律意见书企业名称持股关系说明简要情况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持有永泰能源18.13%股份,为永泰能源的控股股东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57,股票简称:永泰能源,主营业务:综合能源开发,煤炭、电力销售等
广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永泰集团100%控股竣丰国际有限公司,竣丰国际有限公司100%控股竣丰投资有限公司,竣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广泰国际控股52.73%,为广泰国际控股的控股股东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844,股票简称:广泰国际控股,主营业务:内衣及布料制造及销售业务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南京永泰及控股股东永泰科技、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685%的股份外,未持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企业名称持股关系说明企业性质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持股8.8685%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南京永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10,圆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目的
本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因系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破45之四)裁决,是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永泰科技控股的永泰集团债务违约后,根据永泰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定的“整体化解、分步实施”的总体安排,在各级地方政府、人民法院和监管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下,永泰集团控制的上市企业永泰能源已于2020年底前完成重整,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1年7月6日,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永泰
科技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已获得裁定受理。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
01破45之一),裁定对永泰科技及其子公司永泰集团和永泰集团子公司祥源投资、新海基、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标志着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进入程序。
2021年12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苏01破45之四),裁定批准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9日,按照合并重整计划,永泰科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控股
股东永泰集团96.98%股权变更至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的南京永泰,导致南京
永泰持有永泰集团100%股权。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海德股份股票的具体计划。但是不排除因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持或减持海德股份股票之情形,亦不排除未来因司法划转、债务清偿等原因导致收购人持有海德股份权益变动之情形。若发生此种情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收购人义务。
(三)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股权变更)已履行下列程序:
1、2021年11月30日,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本次会议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除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11圆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广西先生外,还包括原永泰集团少数股东江苏宏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宁夏中汇昌科技有限公司)表决通过了《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2、2021年12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
苏01破45之四),裁定批准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
3、2021年12月29日,按照合并重整计划,永泰科技将其所持有的永泰集团.96.98%股权变更至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的南京永泰,导致南京永泰持有永泰集团100%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南京永泰不直接持有海德股份的股票,通过其100%控股的永泰集团、祥源投资、新海基投资三家企业合计持有海德股份75.28%的股份。
(二)本次收购方式的有关情况
本次收购系各相关方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苏01破45之四)裁决而实施,是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变更。因此,不涉及股权转让交易事项。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分别通过永泰集团、祥源投资、新海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冻结数量(股)冻结类型
一永泰集团421.898.926质押及司法冻结
SI祥源投资48.999.179质押式回购
12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YOAN)法律意见书
新海基11,758,630
质押式回购
合计482.656.735
上述受限股份数量占海德股份股权比例为.75.28%,占以上三个主体合计持有海德股份股份数量的比例为99.998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破45之四)裁决而实施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变更。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系各相关方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破45之四)裁决而实施,收购人南京永泰及永泰科技、永泰集团均为自然人王广西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收购完成后,海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广西先生,本次收购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详见《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南京永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如下:
13团圆浩律師(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南京永泰不存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60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若未来基于上
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计划,也没有
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
求拟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南京永泰与永泰集团、祥源投资及新海基
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但不排除在本
次变更完成后收购人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对海德股份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情形。若未来发生变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
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
条款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14國浩律师(太原)事移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
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收
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
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收购人及永泰科技、永
泰集团多年来一直保持独立,不存在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
所处罚的情形。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
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与收购人及永泰科技、永泰集团保持独立。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
的情形。
收购人系为解决债务问题,依据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而设置的
企业,不从事具体业务,本次股权变更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亦未发生变
化,因此股权变更本身不会造成相关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新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变更前,收购人与海德股份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变更后,南京永泰将间接持有海德股份75.28%股权。因南京永泰系依
据永泰科技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而设置的企业,本次股权变更属于在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变更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南京永泰一家
15八國浩律(太原)事務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关联方,未新增其它关联方。同时,南京永泰本身不开展实际业务,因此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与南京永泰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海德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披露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材料,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前的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买卖海德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6园浩律顾(太原)事资所GRANDALLLAWFIRM(TAIYUAN)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蕾律师弓建峰律师
何刚律师
签署日期:2]年月(日
18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40000MD004633XJ
律师事务所,符合
国浩律师(太原)
《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准
予设立并执业。
山西省司法厅
发证机关:
2020年9年月23日
发证日期:
No70120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
执业机构所
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1执业证号1401200910879435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A20071401060230
持证人弓建峰
中西省司法性…男…
发证机关
行政审批专
年04月07日身份证号142202198204140332
202
发证日期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考核年度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
备案机关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你职备案日期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
执业机构
所
专职律师
执业证类别
11401202110386274
执业证"
20171401050302
法律职业资格
或律师资格证号
山西省司法厅
发证机关
40105199011050556
202
发证日期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
备案机关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爸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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