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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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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dess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6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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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01月10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14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9月30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更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的议案》。
七、《关于更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的议案》。
八、《关于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综上所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郑洪涛、彭玲、孙健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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