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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补充确认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作出准确判断和提交董事会审议,提醒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高度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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