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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及人员资料,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如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经认真审阅王定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王定伟先生不存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王定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符合所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
2、聘任程序合法。本次副总经理人选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定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页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郭斌刘菁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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