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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10号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9.51%、35.55%、36.60%、
38.18%;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55%、85.38%、83.35%、84.35%,占比较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政策、产品迭代、市场竞
争、原材料供给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结合行业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或协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对主要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0000万元,其中313420万元用于碳化硅衬底晶片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56370万元用于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43210万元用于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
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157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计划年产40万片6英寸及以上尺寸的导电型和半绝缘型碳化硅衬底晶片,建设期60个月,达产后每年可实现新增销售收入为235565.50万元;项目三计划年产年产
35台半导体材料减薄设备、45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设备,达产后
每年可实现新增销售收入为62300.00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在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中预计未来三年收入增长率达33.98%。截至目前,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均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行人将前募资金中的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募投项目的
具体内容,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包括且不限于技术特点、软硬件构成、应用领域、下游客户、市场储备等;(2)本次募投项
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还需要在相关部门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3)结合量
产周期、下游行业扩产周期、项目一研发进展、技术难点、竞争
对手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周期规划、预计量产时间是否合
理;(4)结合募投产品的市场空间、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
人技术优势、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项目一、项目三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5)结合发行人目前业务的盈利水平、产品价格、现有市场价格、期间费用占比、税率等说
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具备合理性和谨慎性;(6)量化分析本
次募投新增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7)募投项目相关环
评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目前的取得进度,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障碍,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及是否存在替代性解决方案;(8)结合公司近三年业绩增长情况、在手订单、行
业发展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收入增长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9)前募资金尚剩余较大金额资金未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后续使用计划,相关项目延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7)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4)(5)(6)(8)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2)(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对申报文件中关于前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33600万元,其中29600万元为银行理财产品,4000万元为券商收益凭证;长期股权投资90888.67万元,包括对深圳市霍克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钶气体有限公司、福州天瑞线锯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股权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是否密切相关、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
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2)公司持有银行理财产品、券商收益凭证等的具体情况,是否为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
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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