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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系因实际认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少于本次激励计划
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以及个别激励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少于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授予数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月11日为授予日,按每股
12.80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916.15万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马东立)(常明)(徐建军)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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